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5 16:50:00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作者:王振 阅读:545
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推进农村产权的有序流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隆林各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切实维护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包括:
(一)林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生物资产所有权;
(六)涉农无形资产所有权;
(七)村、组集体依法拥有的固定资产;
(八)村、组集体经济股权;
(九)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十)村、组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使用权;
(十一)农村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十二)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交易包括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流转行为。
第六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进行。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抵押;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主体合法;
(二)农村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有转出意愿;
(三)农村产权权属明晰,没有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
(四)需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理;
(五)需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已经讨论通过;
(六)交易双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村规民约。
第九条 转让方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农村产权证明;
(四)同意转让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同意转让的,转让方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交易合同书》。
第十一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网站等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转让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递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的现状;
(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签约日期;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原则上转让方与受让方需通过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承担50%。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转让方为隆林籍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包括隆林籍受让方及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隆林市场的转让方、受让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也可以委托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所在辖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四)农村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辖区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